文件提到,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作用,優化充電設施布局,促進充電設施規模化建設,鼓勵大功率充電、光儲充一體等新技術應用,引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依規建設、優質運營,形成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質量充電設施體系,支撐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
文件明確,補貼將分為建設補貼、運營補貼、考核激勵與支持市級平臺。
(一)建設補貼
1.在公共停車場、交通樞紐等場所建設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以及用于向新能源渣土車、混凝土攪拌車配套供能的充電設施項目:
有新建配套專變的,建設補貼標準為充電樁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過200元/千瓦,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過40元/千瓦。換電站項目按總功率給予不超過400元/千瓦補貼;
無新建配套專變的,建設補貼標準為充電樁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過100元/千瓦,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過40元/千瓦。換電站項目按總功率給予不超過200元/千瓦補貼。
2.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區內和小區外圍道路的路側公共停車位、鄉村地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普通國省道沿線(公路兩側100米范圍)停車場內建設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
有新建配套專變的,充電樁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過400元/千瓦,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過120元/千瓦;
無新建配套專變的,充電樁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過200元/千瓦,單槍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過120元/千瓦。
3.采用諸如光伏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千瓦,且不低于充電站總功率的2%)、儲能(
儲能設備功率不低于充電站總功率的15%,儲能設備功率值和儲能電量值之比不高于1:2)、無線充電設施、大功率(單槍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術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上述標準可上浮不超過20%。
4.對國家和省級相關文件中明確建設補貼標準的充電設施項目,建設補貼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二)運營補貼
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按充電量給予不超過0.1元/千瓦時的運營補貼;對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計量改造,充電設施具備計量性能在線監測條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可上浮不超過20%。充電設施單槍每千瓦補貼上限為1000千瓦時/年。對國家和省級相關文件中明確運營補貼標準的充電設施項目,運營補貼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運營補貼計算起始日為2024年1月1日。
(三)考核激勵
對服務質量好、充電效率高的企業,根據年度評級結果,可依據其年度補貼金額,給予不超過20%的考核激勵資金。
(四)支持市級平臺
依據市級平臺的年度工作,給予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2%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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